北宋大法官 第3章

作者:南希北庆

  许遵稍稍一愣,马上反应过来,道:“你想让本官帮你转告?”

  他当然知道阿云对这张三有救命之恩。

  张斐摇头道:“小民岂敢劳烦知州,而且……而且这救命之恩,又岂能言谢。”

  许遵问道:“那你打算如何答谢?”

  张斐道:“小民认为阿云不应该被判谋杀之罪,而因判伤人之罪。”

  徐元听得震惊不已。

  这摆明就是谋杀,何来的伤人啊!

  不懂法你就别瞎说啊!

  许遵却是精神来了,问道:“你此话怎讲?”

  张斐道:“小民在被审过程中,得知阿云在被缉拿之后,就立刻认罪,不知是否?”

  许遵点头道:“是有此事。”

  张斐道:“小民若没有记错的话,在真宗皇帝时期,曾因有犯人喊冤,指责衙役严刑逼供,导致冤假错案,故真宗皇帝收回衙役的司法审讯权力,只有刑侦审讯。”

  恁地专业?许遵不禁对张斐另眼相看,点头道:“你说得很对,衙役并没有司法审讯的权力。”

  这其实跟后世差不多,警察问供,属刑侦审讯,法院的审问,才叫做司法审讯。

  张斐立刻道:“阿云是在衙役缉拿之后,便立刻认罪,当时可还未经司法审讯,只是普通询问,也就说,可以以自首论处。”

  自首不是指一定得自己跑去衙门认罪,才算是自首。

  在北宋未经司法审讯,便主动招供,也可属自首情节,这也是鼓励大家自首,避免消耗官府的人力物力。

  许遵捋了捋胡须,道:“言之有理。”

  张斐立刻道:“而在自首律例中,又有一条,免所因之罪。”

  许遵、徐元同时念道:“免所因之罪?”

  二人都一时都未想起来,徐元想找书来看看,但觉得这很没面子,自己堂堂主簿,竟然被一个刚刚出狱的囚犯指点。

  但是许遵就顾不得那么多,当即命刘海取来《宋刑统》,翻阅一番,果真是有这么一条。

  但是这一条并不是具体列出来,只是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。

  故此就连主簿徐元一时都没有想起这么一条。

  原文为:“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从故杀伤。”又议曰:“假有因盗故杀伤人,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,盗罪得免,故杀伤罪仍科。”

  细啊!

  很细啊!

  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,点点头道:“不错,是这么一条。”

  张斐道:“根据此条律例,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,且有自首情节,皆免盗窃之罪,只追究其伤人之罪。”

  “不错!”

  许遵点点头。

  何为免所因之罪,其实很简单,比如说,你入室盗窃,因被发现,而导致你伤害他人,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,不是伤人,而是盗窃,也就是因盗窃而伤人,那么在这种情况下,你若自首的话,律法就只追究你伤人之罪,而不追究你盗窃之罪。

  这就是免所因之罪。

  如果盗窃加伤人,那是要判处死刑的,但如果只追究伤人,那就根据伤人情况来定,但一般不会判处死刑。

  这是非常合理的,如果不这么立法,那就会导致,一旦出现因盗而伤的情况,就会直接杀人灭口,反正也是死。

  若给他一条活路,可能能够避免伤及无辜,甚至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。

  张斐立刻道:“根据我朝律例,盗杀之罪重于谋杀之罪,那么由此可推断,此条律例也适用于谋杀之罪,那么有自首情节的阿云,自然也适用于此条律例,而阿云是因谋杀而伤人,根据免所因之罪,自然得免除谋杀之罪,判阿云伤人之罪。”

  那原文的前半句,“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从故杀伤。”

  这是条例。

  下半句,又议曰:“假有因盗故杀伤人,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,盗罪得免,故杀伤罪仍科。”

  这是举例解释。

  不是说免所因之罪,就只适用于盗杀罪。

  张斐的推论逻辑是对的。

  可徐元却听傻了。

  这样也行?

  “一派胡言!”

  徐元怒斥道:“你这简直就是一派胡言,你方才说得盗伤之罪,之所以可免所因之罪,乃是因为盗窃之罪是要轻于杀伤之罪,故免除盗窃之罪,只追究杀伤之罪。可到你这,却颠倒黑白,谋杀之罪是重于伤人之罪,岂有免除谋杀,只追究伤人之罪的道理,若是这样判罚,这天理何在。”

  张斐笑道:“方才官人们可不是这么说的呀。”

  徐元纳闷道:“方才我可什么都没有说。”

  张斐道:“方才小民是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,认为自己平白无故遭受三个月的牢狱之灾,需要一些补偿,这难道不合乎情理,不合乎天理吗?但是二位官人却坚称官府只是依法办事,那小民只能自认倒霉,毕竟律法是这么规定的。

  可现今小民依法论辩,既然律法规定自首者可免所因之罪,那么阿云因谋杀而伤人,自然可免除谋杀之罪,但是主簿却又以天理来反驳小民。

  那么小民要问,到底是这天理为先,还是律法为先。”

  徐元一时哑然。

  这两件事看似八杆子打不到一块去,但经过张斐这番诡辩,愣是变成同一件事。

  如今水落石出,谁都不能否认,张斐确实坐了三个月的冤枉牢,他跟着案件是一点关系都没有,他都不认识阿云,哪怕就天理而言,也是该给他一点补偿。

  可是官府也是依法办事,律法是这么规定,就不能怪官府。

  但是,你不能双标。

  原来他之前状告本官,只是在为此案做铺垫啊!许遵是恍然大悟,瞧了眼旁边尴尬徐元,出声相助:“盗与杀皆是罪名,但‘谋’为何罪?若依你之言,心里想着某人去死,也是犯罪,我朝未有此律。”

  免所因之罪,就是给予法官判断是否两罪并行的一个解释。

  但根据张斐之言,就得将谋与杀拆开,谋杀的想法或者说意图,是一种罪,谋杀的行为又是一种罪。

  可问题是,谋杀的想法不是罪,许多人叫嚣,我要杀了你,在这一刻,这个人绝对是谋杀想法,但这不属犯罪,只属于口嗨。

  谋杀是一个罪名,不是两个罪名。

  盗杀就不同,盗与杀本就是两个罪名。

  张斐从容不迫地道:“知州此言差矣,在我朝律例中有着一条,对试图进入皇宫而未越过门槛的,处罚八十杖,此乃谋之罪。另,二人合谋,一人犯法,二人同罪,但其中一人只有谋,未有行为,但也同罪处理,此亦是谋之罪。由此可见,谋,当然可以以罪论处。”

  这种例子太多,你可以嚷嚷杀人,但是你嚷嚷造反看,不管你有没有行为,那都是死路一条。

  徐元人已懵。

  之前这小子连话都说不清楚,怎么出狱之后变得这么能言善辩。

  许遵思索半响后,突然笑骂道:“你这刁民,竟敢在这公堂之上胡说八道,不过念你初犯,本官就不再追究,至于你索要的赔偿,本官也不会给予的,本官再说一遍,本官只是依法办事,并未冤枉你,你且退下吧。”

  “小民告退。”

  张斐当即躬身一揖,转身便离开大堂。

  非常干脆!

  非常潇洒!

  徐元觉得有些不可思议,猛然间,他反应过来,感情我才是那个外人呀,他立刻向许遵道:“知州,此说法断不可接受啊!”

  张斐给予他们两个选择,要么赔偿,要么免除阿云谋杀之罪。

  当然,他们可以都不选择,或者选择给张斐一顿板子。

  但是许遵却强调不给与张斐赔偿,同时又爽快地放走张斐,很明显,他要借此免除阿云谋杀之罪。

  许遵笑道:“既然有人提出疑点,那我们就必须为犯人争取,就看大理寺能否找到合理的解释,让人信服。”

  虽然这说法听上去,让人难以接受,但是张斐条理清晰,是依法论辩,逻辑上是没错的,不是信口雌黄,既然律法中有这么一条,你若要否定它,就要给出合理且权威的解释。

  说着,许遵望着门外,笑呵呵道:“这小子挺有胆色的。”

  言语之中,充满着欣赏之意。

  然而,他并不知道的是,还真不是张斐有胆色,而是因为他自己在历史上太有名气。

  而他之所以有名,皆因阿云一案。

  此案不但牵扯到赫赫有名的王安石变法,而且此案还包含着两种法律思想的斗争,在后世的律法研究中,是有着极大的研究价值。

  张斐也是研究过,对此案非常清楚。

  要是换做其他任何一个官员,哪怕是包拯,张斐也不敢这么莽撞。

  这简直是颠倒黑白,妖言惑众。

  正是因为张斐知道许遵在历史上就是利用“免其所因之罪”来帮助阿云免除死刑的,但也正是因为他的这个抗辩,导致此案越闹越大,最终将宋神宗、王安石、司马光等人全部给牵连进来,从而令此案变成千古奇案,时间跨度更是长达十几二十年。

  只不过现在许遵还未想到这一点,张斐只是给许遵送了一个他将来会拥有的枕头罢了。

  张斐当然是有恃无恐,因为他提出的申诉,就是许遵此时所想,二人不谋而合,许遵怎么可能会怪罪他,感谢他还来不及。

  ……

  “张三!张三!”

  刚离开府衙,未走多远的张斐,忽问后面有人喊他,回头一看,但见一个仆人打扮的小厮冲着他跑来。

  那小厮追上张斐,取下背在肩的包袱,递向张斐,嘴上解释道:“我家老爷知道你刚刚出狱,身上没有盘缠,故命我前来,暂借你一些盘缠和衣物,待你寻得亲人之后,再来归还。”

  张斐先是一愣,旋即笑了起来,也不问其老爷是谁,便接过包袱来,只觉这包袱沉甸甸的,险些还没拿稳,道:“麻烦小哥待我转告你家老爷,他日张三必当厚报。”

  小厮点了下头,便转身离开了。

  望着手中的包袱,张斐嘴角一扬,自言自语道:“看来史书记载的一点没错,这许遵果真是执法如山,情怀入水啊!”

  话说至此,他稍稍一顿,皱着眉头道:“不过若真以免除所因之罪来减免阿云的死刑,实在是难以令人信服,而且也难以报答这救命之恩,我一定要将她救出来。”

第三章 寻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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